想請問各位大大
如果於刑事案件中,地檢署已經起訴而轉移到地方法院審理,
在審理期間,如果我有認為被告在這件事情還有其他犯罪事實,
可以在具狀向公訴檢察官檢舉嗎?
因為一件土地問題被告係因為偽造文書而被起訴,但在審理過程中
我發現被告的行為還不只偽造文書罪,還有觸犯其他刑罰。
1.我應該是具狀向目前承辦的公訴檢察官聲請調查,還是去地檢署重新告訴一次?
2.被告偽造文書,我認為被告要賠償我的損失,但因為被告偽造文書是不成,
我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被告要賠償我?可以列因案件而無法工作的損失、精神損失?
3.因為之前在地檢署都是偵查不公開,所以根本都不知道檢查觀察到什麼證據,
一度還以為被吃案了。現在已經起訴被告了,這樣我有權利可以看檢察官調查到的資料
有哪些嗎? 因為我認為被告偽造文書的目的應該不只有表面上的目的。
以上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