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一下,似乎沒有此類討論,想請教版上多位高手,
一般請求扶養費,無非是以不當得利(一方免履行扶養義務之受利益),
多出現在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負民法第1114條之親屬等。
但我恰巧看到兩個判決: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50號民事判決 (參考:http://0rz.tw/uitzp )
台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68號民事判決
都是卡關在,民法第1120條,先協議、再親屬會議,後法院定之。
結論可說:未經協議扶養,何來負有扶養之義務,所以不得向法院訴請求扶養費。
我的疑問是:
1. 完全沒有任何協議,應該如何請求扶養費呢?
2. 實務上會鬧上法院,都是沒講好,有協議就不太會上法院,如果法院以此駁回請求
扶養費,應該如何再出招呢?(倘若有扶養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