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將公司檔案寄到私信是否成立背信與洩密?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09-05 23:55:37
正面臨刑事、民事,還很天真說自己是清白?
營業秘密法第10條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侵害營業秘密。
一、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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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
者。
三、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
而使用或洩漏者。
四、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五、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前項所稱之不正當方法,係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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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
上開規定,只要證明你複製之資料是公司營業秘密,以及你複製而取得
依你的說明,已經被抓到複製而取得,而基本上只要是公司財產具有經濟性,
而為他人所不知就是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
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 引述《NNK638 (NNK638)》之銘言:
: 各位版友好
: 個人因一時貪圖作業上的方便,將公司檔案文件寄到個人的私人信箱被IT查獲
: 現已被公司開除
: 我並未將公司文件外洩給第三者或競爭對手, 純粹貪圖一時方便而導致如此惡果
第 13-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
^^^^ ^^^^
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
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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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營業秘密者。
...
不一定要外洩給第三方,公司也可以說你為自己的利益
未來要創業?未來要找工作?而偷走特定客戶或製程等營業秘密資料
主觀意圖是用客觀推知,本條似不以公司有損害為必要
基本上,就我個人是不相信清白這件事
尤其500Mb的資料用Email要分很多次寄,
是否公司有鎖隨身碟及隨身硬碟?取得資料是否為極重要資料?
如果都是,請個好律師吧
: 但公司已依背信與洩密向警方報案,公司似乎心中已有既定立場我有受第三人威脅或利誘
: 當然在偵辦過程調閱通聯紀錄與帳戶即可還我清白
: 請問這情況下被起訴的機率大不大.
: 謝謝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4-09-06 07:09:00
營業祕密要符合所有法定要件才是 營祕法第2條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09-06 08:46:00
恩,我上面也有貼,但要符合其實不難...
作者: Tgraceguci8   2014-09-06 13:27:00
a93言重了: 該條不是這樣看的不要被原公司抓到你有給第三者,或給第三者營利才是有無罪責依據。 不要被板上不懂的人嚇到。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4-09-06 18:03:00
500Mb的資料? 這資訊哪來的?另外 原告公司提告要"證明原告所述為真"而非單純"說"被告要圖利自己或第三方吧? 特別是有刑法處罰被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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