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下板上法律先進,我的親戚之間有合夥設立有限公司,
狀況如下:
甲、乙原本各持分50%股份,但是乙的同居人(簡稱丙)為公司之經理
公司內部用印行政會計財務等皆由丙處理
最近甲去主管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與股份持有狀況時發現被丙偽造
甲之簽名來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此有私下問過乙,確認為丙行為)
而且甲持有之股份由原本的50%變成30%
請問甲是否可以依照偽造文書來向丙提起告訴並聲請法院恢復原有之持股
又因乙目前領有殘障手冊,且執行業務能力有所疑慮
是否可聲請法院鑑定有無行為能力?
而丙私下成立新公司並任負責人,其公司所經營之業務與目前相同
私下與其他公司使用公司之產品進行交易?
可否依照公司法或勞基法來解雇?或控告其背信
公司其他職員,因皆聽命於丙,執行之業務有損害公司股東利益
是否可以依照勞基法來解雇或控告其背信?
請賜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