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我想請問的是...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一一 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記、區分、統計及列入管制,並視
業務性質分別訂定處理期限,各種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其未
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
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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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空污防制法 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 九 條
審核機關受理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之申請後,應通知公私場所於七
日內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並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者
,應於完成審查後十四日內通知公私場所領取設置許可證。
前項申請文件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審核機關應即通知公
私場所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者,駁回其申請。
但已於期限內補正而仍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審核機關得再通知限期
補正。各次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限內,且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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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公務員在通知我進行公文補正時時常會壓期限要補正進局,
我想問的是我可以不要理會公務員嗎?
第二個問題是正常狀態下環保法應該還是比他們公務員的"考績法"大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