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呂秋遠完全錯誤、海陸完全無過失
。
我們先講第一點好了,就算竊賊被殺死在屋主(海陸)家中,事實也有很多種可能
可能一
海陸回到家中,遇到竊賊,竊賊聲稱要殺死海陸,這個時候
1、海陸逼不得已與之搏鬥
2、海陸受到驚嚇。這裡我要說明一下,媒體一直說「海陸是因為想保護家人,所以才與
竊賊搏鬥」,我認為這樣講不好,為什麼呢,因為「你想保護家人」講得一副還是有理智
可以控制的樣子,可是如果你說你是「受到驚嚇」,那理智在一時之間很難控制
更何況,海陸是因為竊賊欲攻擊他才受到驚嚇,所以海陸受到驚嚇的因還是在竊賊
如果是上述這個情況的話,那海陸應該完全無罪麼,因為1、逼不得已才與之搏鬥 ; 2、
受到驚嚇所以用盡全力,竊賊在搏鬥中掛點
。
可能二
海陸回到家中,竊賊跪地求饒,並且說「我知道錯了,我把東西都還你,我再賠你一百萬
,請你原諒我」,這個時候,海陸如果執意殺死竊賊,那麼,海陸就不是「過失致死」,
根本就是謀殺
。
所以說從上述這兩個例子我們就可以發現「即使竊賊被海陸殺死於家中,事實還是有很多
種可能,同樣的,罪名也有很多種可能」
我知道這個時候你們一定會叫我證明「那你說啊,是哪一種,你怎麼證明是第一種???」
,我已經講過了,事實是怎樣,只有已經死掉的竊賊還有海陸知道,旁人根本無從得知,
所以你們不要再叫我證明了,因為也證明不了
證明得了、證明不了根本不是重點,重點是什麼,重點是海陸只要說「竊賊欲攻擊我,我
受到驚嚇,逼不得已與之搏鬥,竊賊死於搏鬥之中」,這樣講就行了,這個時候你們一定
會說「那海陸要證明啊」
1、已經講過了,事實是怎樣根本證明不了,又沒錄影機的東西,誰知道是怎樣,即使是
海陸也無法證明事實是這樣
2、海陸根本沒必要證明,因為舉證責任在檢方,檢方現在要控訴海陸「過失傷害致死」
,檢方問「為何竊賊會陳屍你家中」
海陸答「竊賊欲攻擊我,我受到驚嚇,逼不得已與之搏鬥,竊賊死於搏鬥之中」
是檢方要證明「不是海陸講的這樣」,你懂嗎,現在是檢方要指控海陸,所以舉證責任在
檢方
。
最後
事實是如何呢??? 其實並沒有人知道,誰都不在現場,誰知道是如何呢??? 可是事實應該
是非常接近「竊賊欲攻擊我,我受到驚嚇,逼不得已與之搏鬥,竊賊死於搏鬥之中」嚴格
的來說,第二種情況「海陸回到家中,竊賊跪地求饒,並且說【我知道錯了,我把東西都
還你,我再賠你一百萬,請你原諒我】,但海陸堅決殺死竊賊」,這個講法根本不合理
1、竊賊應該有與海陸搏鬥
因為他不想被抓,他就算不想攻擊海陸,他也不想被抓到警察局,也就是說,竊賊應該有
與海陸搏鬥
2、海陸應該是逼不得已才與竊賊搏鬥
講過了,因為竊賊不想被抓,所以竊賊會主動攻擊海陸,海陸逼不得已與之搏鬥
3、海陸應該有受到驚嚇
這更明顯,一個竊賊來你家,你不會受到驚嚇嗎???
。
總之呢,海陸其實不一定是無罪的,但至少機率高達99%。而呂秋遠呢,一定是完全錯誤
的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4-10-29 23:44:00我同意他最終會無罪的可能性很高,不過我還是不懂為什麼您可以得到屋主無過失的結論有無過失是法律評價,與事實如何是另一問題就算最後因證據不足而宣判無罪,並不代表他無過失該當於正當防衛的行為,無論是否出於驚嚇,基本上會是故意你有認識且欲其發生,法律評價上就會是故意逼不得以與之搏鬥,是正當防衛正當性會更高的理由不是主觀評價上會降為無過失的理由因此,您的主張我不同意您現在是評價我的回答還是要我提新的意見?
你可以用TB R S去論述你的論點嗎 ?? 不得已不等於無過失 且此時會有故意 而要去論R 或S 你說法很矛盾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4-10-29 23:59:00你把目的與故意弄混了...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10-30 00:00:00人家上面這麼認真回一篇還被酸是法匠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4-10-30 00:01:00除了特定犯罪,構成要件不評價目的故意在構成要件的內容就是認識與實現的意欲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4-10-30 00:06:00這個問題對於評價海陸有無過失沒有意義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4-10-30 00:08:00就算我說是自衛,跟我的論述有衝突嗎= =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4-10-30 00:29:00.....雖然你結論可能是對的,但我想說我明明是講TB的問題
法律上,明知道打人會讓對方受傷但卻動手<-這叫故意
不知道他在那邊,不小心用東西丟到他<-這叫過失因為小偷闖入家裏,要保護懷孕的太太<-這叫目的「傷害致死」跟「過失傷害致死」差在刑期...XDD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4-10-30 00:32:00法律上沒有過失傷害致死...傷害致死是故意+過失的加重結果犯,過失致死為過失犯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4-10-30 00:36:00傷害致死=故意傷害+過失致死,且兩者有關連
作者:
YAHQQ (啞虎)
2014-10-30 00:37:00差在哪也不跟你說 這樣你才能繼續帶給大家歡樂
傷害故意需要「不法的意圖」,原po是有出刑法書嗎?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4-10-30 00:40:00n大已經講得很白話了= =
出於自我防衛(<-這是目的),所以出手打他,又因為知道打對方他會痛,也可能會受傷,所以才打他,這就叫故意今天一個人要攻擊你,你會反擊是因為知道你反擊他會痛
你有空po文問 對於他人的答案不懂或不滿 怎不去翻書??確認你想法是對的 刑法不是我感覺就可以的
今天一台車會撞到你,你是會逃開閃開,還是打那台車??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4-10-30 00:46:00既然你不爭執有無過失了,就不干我的事要去睡了
正常人都會躲開吧?因為車子不會痛啊...你的意思是,今天你攻擊我,我因為受到驚嚇就可以把你
作者:
abusgun (Ottoman)
2014-10-30 00:48:00整天在那邊我認為,難怪訴訟會輸啊..洗洗睡吧你
作者:
YAHQQ (啞虎)
2014-10-30 00:50:00今天晚餐喝蛤蜊湯覺得真好喝 請問老闆是故意作這麼好喝還是過失作這麼好喝??我認為應該是過失作這麼好喝什麼?你問我憑什麼認為老闆是過失作這麼好喝??我就是這麼認為啊 不然你告訴我故意作這麼好喝導致我每天都想喝和過失作這麼好喝導致我每天都想去喝有哪裡不一樣結論就是不管你們怎麼說 我就是覺得今天的蛤蜊湯好好喝啊超好喝的啦還有蛤蜊又大又肥這一點 我也認為是老闆過失買到的
作者:
abusgun (Ottoman)
2014-10-30 00:56:00你唯一的立論基礎就是"我覺得"死無對證而已
作者:
YAHQQ (啞虎)
2014-10-30 00:58:00蛤蜊被我吃掉了 真的死無對證了XDD
我認為要採雙階理論 前階段為老闆故意要作這麼好喝的湯
作者:
abusgun (Ottoman)
2014-10-30 00:59:00問題是你知道有多少"看起來"死無對證最後被有罪的案子嗎
後階段是老闆過失搞錯一項配料 導致做出更加好喝的湯
作者:
abusgun (Ottoman)
2014-10-30 01:00:00"你覺得"死無對證就等於真的死無對證?科科
作者:
lukehong (有æ¤ä¸€èªª)
2014-10-30 01:01:00測試
作者:
abusgun (Ottoman)
2014-10-30 01:02:00難怪你會覺得"我覺得"我應該要勝訴啊,真的太好笑
但要適用雙階理論時 要特別注意是否應先適用雙軌理論
作者:
lukehong (有æ¤ä¸€èªª)
2014-10-30 01:04:00死於搏鬥是哪門子的無過失...
作者:
T50 (打不贏二二)
2014-10-30 01:04:00怎麼會死無對證機率大,比如說與之搏鬥那雙方肯定要帶傷吧如果一方毫髮無傷一方全身是傷,不就稱不上搏鬥而是遊刃有餘?根據常識判斷講得很容易,實際上司法是實在沒證據了才靠證詞跟常識去判斷。
作者:
abusgun (Ottoman)
2014-10-30 01:06:00我想閣下自己上法庭的時候大概也是採這種論述方式吧這樣被法官跟對造痛電輸掉真的只是剛好而已
我贊同YAHQQ大的看法 因為我期待原PO繼續帶給大家歡樂
作者:
cccwei (超級喜歡郭泓志)
2014-10-30 01:07:00今天大家真是好興致
作者:
abusgun (Ottoman)
2014-10-30 01:07:00樓上T板友講的你沒看到?呂律師講的你沒看到?
作者:
lukehong (有æ¤ä¸€èªª)
2014-10-30 01:08:00可以了解為什麼敗訴了 這種辯法就算法官想幫你都幫不了神仙難救無命客
作者:
abusgun (Ottoman)
2014-10-30 01:08:00人家引法條出來你用"我覺得"來反駁,真的有夠好笑
作者:
lukehong (有æ¤ä¸€èªª)
2014-10-30 01:10:00法官就算闡明了 以他的繼續「我覺得」想偏坦判他贏都難阿
師父領進門 修行在個人 請這位大德靠你的慧根去領會
作者:
T50 (打不贏二二)
2014-10-30 01:11:00有醫學知識的都會拒絕鍵盤診斷,那為什麼您認為有法學知識的會想要隔空斷案呢。
作者:
cccwei (超級喜歡郭泓志)
2014-10-30 01:13:00在座各位沒參加偵查也沒有閱卷.又不是通靈的誰知該怎麼判?莫名其妙
作者:
YAHQQ (啞虎)
2014-10-30 01:13:00才不告訴你呢 哈哈 真有趣
作者:
abusgun (Ottoman)
2014-10-30 01:13:00在法律板不講法律講"我覺得" 這不是你的錯是誰的錯 科科
作者:
T50 (打不贏二二)
2014-10-30 01:13:00最後,如果您真的想了解所謂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的正當防衛
作者:
T50 (打不贏二二)
2014-10-30 01:14:00您可以先從同為阻卻違法事由的依命令行為來看
作者:
lukehong (有æ¤ä¸€èªª)
2014-10-30 01:15:00崩潰跳針中 XD 夠有娛樂效果的
作者:
T50 (打不贏二二)
2014-10-30 01:15:00因為我們知道咳嗽的原因有很多,但是看到一個說咳嗽就只是sars的人。我們站出來跟他說,你說錯了
作者:
YAHQQ (啞虎)
2014-10-30 01:16:00感謝助推
作者:
lukehong (有æ¤ä¸€èªª)
2014-10-30 01:16:00如果都你覺得 你認為就好 那也不用法院跟法律了是吧
作者:
YAHQQ (啞虎)
2014-10-30 01:19:00對呀對呀 我本來就不知道了 哈哈
作者:
lukehong (有æ¤ä¸€èªª)
2014-10-30 01:19:00你把三階論刑法搞清楚 過失是什麼查清楚 你還未夠本光是標題的說法 弱弱的小大一就夠電你了
作者:
YAHQQ (啞虎)
2014-10-30 01:20:00更正一下 別人知不知道我不知道 我知道我不知道怎麼判全部的人只有我推耶 其他人都把你噓爆了 我們是同一陣線的捏 你問別人啦 這問題太難我不會
我不知道別人知不知道我不知道 但我知道別人不知道我知
作者:
YAHQQ (啞虎)
2014-10-30 01:28:00抱歉抱歉 一樓也有推 對不起我沒看到 我可以肯定的說這真的是過失不是故意
作者:
YAHQQ (啞虎)
2014-10-30 01:32:00糟糕了 好像另闢戰場了 這樣我沒辦法挺你了 你加油一下嘿 我繼續在這裡支持你
作者:
YAHQQ (啞虎)
2014-10-30 01:37:00這樣才能顯示我不知道的決心啊我又沒有要說服你XDD你的法學基礎這麼雄厚 是法學專家之中的專家裡的超級專家之中的無敵專家 我只是來看熱鬧的啦你不要理我啦 繼續繼續
作者:
cccwei (超級喜歡郭泓志)
2014-10-30 01:53:002014最新學說誕生? 葉派!!? 我要一個打十個
作者:
YAHQQ (啞虎)
2014-10-30 01:57:00先中離一下 要洗澡了 西優雷特兒
其實應該是無限流 無限跳針~跳針跳針跳針跳針......
你真的懂什麼叫防衛嗎?不是只有攻擊對方才叫防衛...
作者: helen99164 (奇幻旅程) 2014-10-30 15:32:00
這篇也太熱鬧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