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nton337 (dhl89)》之銘言:
: 今天聽到一件有趣事情,友人與他人打民事官司,
: 一審獲得勝訴,目前對方上訴在二審中,
: 但對方同時跑去提告刑事,理由是勝訴者一審時"詐欺法院"
: 我好奇的是...如果有"詐欺法院"這種罪的話
: 那麼不是所有的官司至少都有一方是在詐欺法院嗎??
: 所以想知道控告別人"詐欺法院"是否有前例可循?
: 還是說真的是很奇特的一種主張??
後續報告..地檢署偵查將近一年後,給予不起訴處份,且認為訴訟詐欺之直接被害人應為法
院,間接被害人為財產上所有人之其它債權人,所以本件告發人提出詐欺告訴,僅具告發
性質。
本件無相關證據可證明被告有何詐欺法院之犯行,詐欺部份不得再議!
以上供各位先進參考,並感謝先前回應的各位!!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