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這個事件,請看一下這兩篇:
蘋果新聞原文與推文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59008930.A.0A3.html
推爆文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59023160.A.4A3.html
本人見解如下,歡迎討論:
PTT站方根本可以不用理會民事法院的函詢,
理由如下:
1. PTT不具民事訴訟上當事人能力。
https://bwall.amassly.com/post/tcelqXlR3d
(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2 項)
2.杜奕瑾與相關民事事件,顯不具關聯,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不適格。
(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2 項)
3. PTT雖得為民事訴訟法第 289條之其他團體,惟:
4. PTT不得為民事訴訟法第 349條之第三人,不得為罰鍰,
其財產無論是否受捐助均不得為強制執行。
PTT不得為強制處分,不得為抗告人。
5. PTT不得為民事訴訟證人。
6.杜奕瑾對於待證事實,顯不知悉,無需傳喚。
寫到這裡,我都糊塗了,刑事更寫不下去,等高手來接力吧。
(我重視言論自由,但本篇不談言論自由,談法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