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有些法律問題希望有人能幫忙解答。
去年八月收到一封恐嚇簡訊,起因是對方欠我錢,在一次line上的催討後(無惡言相向)
他傳簡訊來說要找人打我,他使用的號碼是遠傳系統電話,我不清楚這要如何發簡訊,但
我百分百確定是他傳的,於是隔天立刻到警局備案並提告,今年一月地檢署開庭後,昨天
收到判決書,判決不起訴,原因是無法證實這個門號為對方所有。
今天我請教了律師,律師說我不能去法院告他,只能書狀再議,並要我去釐清該請檢察官
函文什麼單位,怎麼調查,並說明理由,我的疑問是要怎麼請檢察官做什麼動作去調查誰
發出這封簡訊呢?
再者,我也打了電話給遠傳,客服告知可以函文他們的通聯組或風險組,我不解的是當時
偵查隊他們沒權利要求遠傳提供這方面的資訊,怎麼檢察官也就這樣做出判決了呢?沒有
義務幫我調查清楚嗎?
如果真的像遠傳說的,這隻系統門號沒有申請者可以提供,且一般人是沒辦法用系統門號
發簡訊的,那我能否直接提告遠傳,因為一定有那麼一個人阿?或是我只能乖乖吞下去,
讓那個可惡的人逍遙法外?
最後,可否請板友推薦台南熱心且專業於刑法的律師給我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