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PTT挨告 供出鄉民個資換和解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3-28 23:12:23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
刑事類提案第34號
日  期:103.11.19
〔法律問題〕
在刑事審判程序中,被告某甲被訴以電話恐嚇某乙,涉嫌恐嚇危害安全
罪嫌。審判中被告某甲否認犯行,辯稱根本沒有打電話給某乙,並向法
院聲請調閱某乙門號之通信紀錄,以證明沒有打恐嚇電話(或打電話另
有他人)。試問法官於審判中可否調閱某乙之通信紀錄?如可,法律依
據為何?是否應核發調取票?
〔討論意見〕
甲說:肯定說。
新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 1,主要係限制偵查機關偵查
作為之法律,避免檢警調侵害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故法
院審理時,並不受重罪原則之限制,此觀諸新修正通訊保障及監
察法第11條之 1並未規定法官審理中依職權調取通信紀錄及通信
使用者資料之相關規定,可知立法者並無意限制法官。故法官依
當事人之聲請,如認與待證事項之證明有必要性,可依據刑事訴
訟法調查證據之相關規定,發函向電信業者調取通信記錄、通信
使用者資料,亦無庸核發調取票。
〔審查意見〕
採甲說。
〔研討結果〕
照審查意見通過(經付表決結果:實到85人,採甲說76票,採乙說4票)。
不過,PTT不是電信事業根本不在這條範圍內
※ 引述《andyhahaha (天線寶寶出來玩)》之銘言:
: 先撇開首篇來鬧場的hjgx不管
: 目前就法務站長發言來看,站方主張通保法11-1條僅拘束檢察官,而不拘束法院
: 先不論刑事案件,但這件是民事
: 我國民事訴訟並不採取職權主義
: 無論是採改良的當事人進行主義、或協同主義
: 其調查權限居然可以凌駕在檢察官之上?
: 也就是說ptt法務站長其實是在教大家
: 「想提告妨害名譽之類的刑事案件
: 請不要企圖附民省訴訟費用
: 只要你先提民事訴訟,我們就給你個資!」
: 這樣不對吧…
: 再來,民訴269規定法院得命第三人提出文書
: 但在現行制度規定下,對文書範圍毫無限制
: 舉重以明輕
: 是否有機會援引通保法11-1條
: 「因案件事實涉及之刑事處罰未達最重本刑三年以上」
: 而成為民訴349條一項的「正當理由」,得以拒絕提供?
: 進而補強民事訴訟令第三人提供文書之制度
: 反能架空通保法11-1條的漏洞?
: 我想這個才是比較值得去思考的
: 不過應該是沒機會Orz
作者: andyhahaha (天線寶寶出來玩)   2016-03-28 23:26:00
喔喔,這個我沒看過,感謝你!所以實務已經採法院不受拘束了,哭哭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3-29 09:09:00
這部分實務見解大概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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