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撇開首篇來鬧場的hjgx不管
目前就法務站長發言來看,站方主張通保法11-1條僅拘束檢察官,而不拘束法院
先不論刑事案件,但這件是民事
我國民事訴訟並不採取職權主義
無論是採改良的當事人進行主義、或協同主義
其調查權限居然可以凌駕在檢察官之上?
也就是說ptt法務站長其實是在教大家
「想提告妨害名譽之類的刑事案件
請不要企圖附民省訴訟費用
只要你先提民事訴訟,我們就給你個資!」
這樣不對吧…
再來,民訴269規定法院得命第三人提出文書
但在現行制度規定下,對文書範圍毫無限制
舉重以明輕
是否有機會援引通保法11-1條
「因案件事實涉及之刑事處罰未達最重本刑三年以上」
而成為民訴349條一項的「正當理由」,得以拒絕提供?
進而補強民事訴訟令第三人提供文書之制度
反能架空通保法11-1條的漏洞?
我想這個才是比較值得去思考的
不過應該是沒機會Orz
作者: v3su 2016-03-28 03:02:00
較早前因為沒有通保法跟個資法限制,員警或立委要取得很簡單不要說民事或是刑事訴訟
批踢踢使用人是否在通保法「電信使用者」範圍內,都有商榷餘地;至於法務站長論點就…邏輯不通,只能說他要敗訴趕快…
作者:
SPFH120 (自宅è¦å‚™å“¡)
2016-03-28 09:02:00昨天看完法務站長的論點,就覺得很論點很站不住腳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6-03-28 10:18:00可是11-1開頭主體就是檢察官跟警察啊- - a
作者:
hjgx (純真打不贏奸巧)
2016-03-28 17:01:00你的論點沒有超越我多少 不過你還是被我逼下海PO文了法務站長 跟本版可以加強合作 或者由本版產生 (逃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6-03-28 17:53:00怎麼有種某 h 在挑逗追求某人的感覺? :p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6-03-28 18:34:00樓上XDDDDDDDDDDDDDDDDD
作者: v3su 2016-03-28 18:43:00
樓樓上跟樓上 XDDDDDDDDD
作者:
SPFH120 (自宅è¦å‚™å“¡)
2016-03-28 19:59:00樓樓樓上 XDDDDD
作者:
malemma (Voila~)
2016-03-28 20:49:00根本傲嬌?
作者:
hjgx (純真打不贏奸巧)
2016-03-28 23:34:00(づ′・ω・)づ
作者: v3su 2016-03-28 23:34:00
哈哈哈哈哈哈哈,難得看到您耍寶欸 ^____^h 您怎麼可以搶在我前面打字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