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PTT挨告 供出鄉民個資換和解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3-28 00:06:50
PTT沒當事人能力?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05號裁定
三、經查,抗告人主張相對人係台灣大學內之一個社團組織,以
學術性質為目的,提供各專業學生實習的平台,在網路上建
立一個快速、即時、平等、免費、開放且自由之言論空間,
有站長、總監、版長、活動部長、公關部部長等成員,其事
務所及主機位在台大校園內,並曾販售站服、邀請知名樂團
為相對人募集站務基金而有獨立之財產等語,業據其提出相
對人網站相關資料、蘋果日報新聞等件為證(見原審卷第78
-96頁、本院卷第8頁、第33-38頁);經本院向台灣大學函
詢該校是否有「批踢踢實業坊」之團體組織存在,該校於
104年5月20日以校計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稱:「…詢問
『批踢踢實業坊』相關資訊,查該系統為學生自治管理之網
路言論平台,屬於本校學生事務處登記之學生社團,系統主
機為社團所有及管理,架設於校園內學生所屬系所」,有該
函附卷可稽,又上開函文所謂「學生社團」其名稱為「電子
佈告欄系統研究社」,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一份在卷可
按,堪認「批踢踢實業坊」雖為一網路言論平台,惟該網站
之主機及管理確由台灣大學學生事務處登記之學生社團所有
及管理,相對人雖辯稱抗告人也許應該對「電子佈告欄系統
研究社」提告,而非對「批踢踢實業坊」提告云云,惟由抗
告人所提出相對人網站上關於「電子佈告欄系統研究社」之
資料記載:「(西元)2004年電子佈告欄系統研究社改為由
『批踢踢實業坊』及『批踢踢兔』聯合主持」(見原審卷第
79頁),另「批踢踢實業坊」網站上亦說明「批踢踢實業坊
由下列人員組成主要的服務團隊:總監in2(硬兔)、程式
發展in2(硬兔)、法律顧問Roses999、帳號服務jdwreck、
站務管理Junchoon、sallykoi、okcool、活動部長allyours
、美術指導FrankWW、caca」等語(見本院卷第20頁),則
「批踢踢實業坊」是否僅單純為一網路言論平台而非多數人
組成之團體?上開「批踢踢實業坊」服務團隊是否即為「電
子佈告欄系統研究社」之社員?其正式之團體名稱究為「批
踢踢實業坊」或「電子佈告欄系統研究社」?均有未明,原
法院未依職權為調查,即以相對人無獨立之事務所或營業所
,亦無事證可徵其由多數人組成,逕認相對人不具訴訟上當
事人能力而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起訴,尚嫌速斷。抗告意旨指
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法院另
為適當之處理。
※ 引述《hjgx (純真打不贏奸巧)》之銘言:
: 關於這個事件,請看一下這兩篇:
: 蘋果新聞原文與推文
: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59008930.A.0A3.html
: 推爆文
: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59023160.A.4A3.html
: 本人見解如下,歡迎討論:
: PTT站方根本可以不用理會民事法院的函詢,
: 理由如下:
: 1. PTT不具民事訴訟上當事人能力。
: https://bwall.amassly.com/post/tcelqXlR3d
: (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2 項)
: 2.杜奕瑾與相關民事事件,顯不具關聯,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不適格。
: (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2 項)
: 3. PTT雖得為民事訴訟法第 289條之其他團體,惟:
: 4. PTT不得為民事訴訟法第 349條之第三人,不得為罰鍰,
: 其財產無論是否受捐助均不得為強制執行。
: PTT不得為強制處分,不得為抗告人。
: 5. PTT不得為民事訴訟證人。
: 6.杜奕瑾對於待證事實,顯不知悉,無需傳喚。
: 寫到這裡,我都糊塗了,刑事更寫不下去,等高手來接力吧。
: (我重視言論自由,但本篇不談言論自由,談法律,謝謝)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