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想問些有關強制執行的細節問題
債務人欠我50萬,我現在有支付命令和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已去國稅局查詢
債務人的財產,有2筆土地和2棟房子,也去地政事務所申請謄本,準備要進入強制執行的
程序,打算直接扣押他土地跟房子:
Q1.有關強制執行的執行費,目前知道是千分之8,但想請問這千分之8是指訴訟標的的金
額嗎?比如說標的金額是50萬,算出來是4000元,但執行費用是在規定的5000元以下,我
是否就不需要繳納了?
Q2.要執行查封不動產時,要債權人前去引導,但我知道有間房子目前租給機車行做生意
,請問針對此情況我需要在查封前做什麼動作呢?
Q3.因為有一筆土地跟房子是在新竹市,另一筆土地跟房子是在新竹縣,如果我都要進行
強制執行,是否要跑2個法院?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