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新聞報道呂忠吉依刑法276條第二項判處4年10個月
害死15人上百人受傷,依行為數理論來看分別侵害
不同法益持有者的專屬性法益,應為數行為且又判
決前為之,為行為複數必形式數罪;至於是否實質
一罪或數罪,由於侵害是個人專屬性法益,即是侵
害不同法益,當為實質數罪。如此便是行為複數下
的實質數罪為真正競合採數罪併罰。
為什麼會判4年10月看似實質一罪的結果?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6-04-27 09:09:00刑法第51條
應是自然意義一行為不是自然行為單,所以沒有因侵害不同法益持有者的專屬性法益而為數行為,僅一行為。後面則是侵害不同法益為形式數罪,照體系走是行為單數、形式數罪當中的實質數罪為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我看成自然行為單數接續犯所以才會變成數行為,實際上僅是一個行為決意驅動的自然意義的一行為 應該是這樣
這個跟故意推數人下海的經典案例論理上完全不一樣看原PO的論理,應該是認為故意、接續的上開案例
過失所以還依第12條第二項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減輕後還達到4年10個月搞錯原本276法定刑就是針對過失犯慘把12條和25條第二項混在一起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6-04-27 12:04:00欸所以是原PO自己說是數罪,我還以為是判決說的...
就自然意義的一行為,經典案例就是行為人向人群丟擲手榴彈,造成五死二重傷,一行為觸犯五個殺人罪及兩個重傷罪,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殺人罪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