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
想請問各位先進一點法律問題。
我的家教學生是高中應屆畢業生,
過去一個月因水痘住院,為避免感染,經老師同意至畢業不須再去學校,老師事後要求一個
月的醫師證明才予以准假,但主治醫師表示開這樣醫師證明會被其他醫生笑(很鬧的意思
),因此學生家長與老師起了一點爭執。
而近日即將畢業,學生的學生證遺失,老師以「無學生證」為由而不發給畢業證書。
照理說,老師應無權於其他畢業要件皆備之情況下,因無學生證而扣留畢業證書(個人覺得
有點刻意刁難),扣留之行為亦於法無據。
故想請問各位先進,上述情形是否違法呢? 是否可能構成刑法335之侵占罪或有其他法律適
用呢?
謝謝各位^_^
對呀,我也覺得老師無權決定畢業證書的核發,學生也有考慮向教育局申訴,給校方壓力,謝謝回答^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