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初莫名奇妙收到通知單,案由妨礙電腦使用案,本人遊戲帳號(已多年沒玩)被盜用
當成人頭帳戶,詐騙的人把詐騙盜刷來的錢(遊戲點數)儲進我帳號,從新竹上了台北北
投分局說明,也給了家中上網的使用ip使用中的電話等資料,偵查佐說我應該也是被盜帳
號變成人頭帳戶,偵訊完就叫我回去了,結果今五月初天又收到通知書變成詐欺案,另一
家台北警察局的,打電話去問,跟我一月初去說明的案件一模一樣啊,承辦的警察說他會
在打去北投分局問,如果是同一個人的話就應該不用在上去說明了
請問同一個案件可以不同分局報了又報嗎
一直收到通知書心情會莫名的不好
而且如果又要上去台北的話真的會很累很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