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其實是原屋主
但有換屋需求
於去年把房子賣給新房東了(原po是新房東)
房客因為買的是預售屋
希望可以承租原屋一年
打算新房交屋裝潢後再搬離
租屋契約終止日是到105/6/18
但房客說他們應該會提早交屋,
屆時可以提早搬離(我也同意,這樣就可以早點住進去了~)
租屋期間,我多次向他們確認是否會提早遷出
房客第一次說5月底,第二次又說"差不多"要到6/18
五月初,房客突然提出要求,
說他們最快要到6/25才能搬!!
但有可能要到6/30!!!!
完全打亂房東的行程阿!!!
如果態度好好的說就算了~
還非常理直氣壯說,之前是說"差不多"會住到6/18
又不是真的確定是住到6/18(那契約是簽假的嗎~)
態度上非常賴皮,好像我欠他一樣
而且擺明就是多住的天數就按照租金比例給
當初是給他們方便,沒想到卻苦到自己
而且我一想到他們態度很差就很氣
不知道是否我可以提出契約的效力才要求他們
我看了我們的契約:
第六條:乙方於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
誠心按照原狀簽空交還甲方,不得藉詞拖尾或主張任何權利,
如不即時遷讓交還房屋時,甲方每月得像乙方請求按照租心五倍
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乙方及連帶保證人丙方,決無異議.
第十二條: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至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賠償損害,
如甲方因涉訴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租賃期滿遷出時,乙方所以任何傢俬雜物等,若有留置不搬者,
應視作廢物論,任憑甲方處置,乙方決不異議.
不知是否有人可以替我解答,因為稍早詢問房仲,
房仲說其實執行起來是有難度的!?(不懂為何張淑晶告人如此輕鬆??)
當然,原po本人也希望跟對方好聚好散
只是還是想瞭解一下,為自己的權益護航!!
以上,謝謝各位看完,真心期待有法律人可以給些建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