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之前在跑步時
被人從後方騎車拿安全帽重敲頭部
當下朋友往前傾倒且扭傷右膝蓋
有報警且驗傷
驗傷單寫頭部挫傷及膝致腿扭傷
上刑事法庭後對方承認犯罪且判刑並結束,要求雙方私下談和解金
之後和解破局上民事法庭
被告現在主張他們在刑事庭中是承認拿安全帽打傷頭部,沒有承認膝蓋的傷也是他們造成
的
想請問被告說刑事庭中承認一半的說法是可以的嗎?
因為是深夜被打沒有人證也無監視器
被告堅持他打完人有停下來看朋友是站在抱頭並無跌倒,要求朋友要負責舉證打頭和膝蓋
扭傷的相關性
但朋友就是證人呀
只有驗傷單做證據不夠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