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小弟收到一個駐點的offer
然後有簽員工規章裡面有提到
試用期離職需5天前告知
外派駐點人員需30天前告知。
不過因為一些原因,只待了九天就離職了
而我有查過,離職依勞基法為主,未滿三個月
是不用有預告期的。
離職當天有SKYPE跟主管說要離職,他回:
"好吧,如果你堅持這麼做的話,把東西還我吧"
東西指的是門禁卡,還他之後,也有發MAIL給主
管跟公司信箱說要離職。
不過今天收到存證信函,由律師代發的,內容如下:
第一頁載明我上班的時間共九天薪資共多少,什麼時候
會匯給我。
第二頁內容大概如下:
另依本公司規定,試用期間員工離職需5日前提出,上開
規定亦為台端所明知。台端竟未依規定申請離職,而系以
電子郵件告知離職後翌日未至公司上班,此舉已嚴重影響
本公司及公司客戶之權益,考量日後可能因此導致本公司
蒙受損失,故本公司保留此部份之法律請求權利,特委請
律師發函告知。
請問,我該做什麼嗎?如果什麼都不做是否就等於默認上
述之內容?
PS:我有保留SKYPE對話內容,離職信也有CC給自己的信箱
最後,先謝謝板友們的回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