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上前一陣子宜蘭的新聞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705072
看完這則新聞想到以下問題
司法院院字第2505號解釋: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告訴乃論之現行犯,不問何人均得依法逮捕之。
假設當我走在路上看到有人被打(皮肉傷),
見義勇為把現行犯強拉到派出所,
但這時候被害人表示不對對方提告,
那我會不會涉嫌妨害自由?
又假設我是新聞上的主角(警察),
到達現場發現毀損、傷害(未達重傷害)的現行犯,
我到達現場後,依法上銬逮捕該現行犯,
被害人事後表示不對對方提告,
逮捕上銬這個行為是不是也會吃上妨害自由的告訴?
用這個思維及現在的社會氛圍來看,
警察會發生這種事好像就不太讓人意外了。
有版上大神可以解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