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刑事訴訟法 實務問題

作者: balsampear (苦)   2016-05-26 20:54:02
先上前一陣子宜蘭的新聞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705072
看完這則新聞想到以下問題
司法院院字第2505號解釋: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告訴乃論之現行犯,不問何人均得依法逮捕之。
假設當我走在路上看到有人被打(皮肉傷),
見義勇為把現行犯強拉到派出所,
但這時候被害人表示不對對方提告,
那我會不會涉嫌妨害自由?
又假設我是新聞上的主角(警察),
到達現場發現毀損、傷害(未達重傷害)的現行犯,
我到達現場後,依法上銬逮捕該現行犯,
被害人事後表示不對對方提告,
逮捕上銬這個行為是不是也會吃上妨害自由的告訴?
用這個思維及現在的社會氛圍來看,
警察會發生這種事好像就不太讓人意外了。
有版上大神可以解惑嗎?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5-26 21:07:00
這就最基本的法定阻卻違法啊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6-05-26 21:08:00
《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中華民國刑法》第21條第1項:「依法令之行為,不罰。」就台灣通說的刑法三階犯罪理論而言,行為必須是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且有罪責,才是犯罪。縱使行為人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但在違法性審查部分,因為行為人是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規定逮捕現行犯,此為《中華民國刑法》第21條第1項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事由,即行為人之行為具有正當性,因此不成立犯罪。
作者: forbit1989 (forbit1989)   2016-05-26 21:10:00
然後你有機會獲得妨害自由或傷害罪的官司
作者: dec16 (新生代幽默大師)   2016-05-26 21:27:00
奇怪,我的88條就沒寫"告訴乃論"四個字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5-26 22:28:00
不管後面有沒有起訴,有沒有判刑,只要符合現行犯要件就能阻卻違法否則每個刑事無罪的被告都能回頭告警察了,那叫做笑話
作者: dec16 (新生代幽默大師)   2016-05-26 22:49:00
同意樓上,原PO沒有搞懂我的推文~~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6-05-27 00:17:00
買東西依法商家要開發票,至於你回家要不要對發票,會不會對中?國家不管。反正我發票就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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