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上先進好,
我在個人的臉書上 Po文如下:
「#跪求臉書大神
小弟的公司想要徵求 1 位 App 產品助理。
需要不錯的文案力,具有手繪、電繪能力大加分!
最理想的對象,是美術相關科系或廣告系應屆畢業女大生~
希望的人格特質是細心、且能耐心地與用戶互動。
若你/妳的親朋好友可能有興趣,
請幫我分享下面的連結給他們,感蝦!
http://example.com/test1234 (連結中的應徵表單,並無提到任何性別)
」
我po完之後,有朋友問說:「我想問 這樣公開寫說偏好女生沒犯法嗎」
我上網查,主要相關的法律是《就業服務法》,
但過去的案例都是在報紙、PTT Job版、網路人力仲介平台,
我好奇的是在個人臉書上請朋友幫忙推薦,
並且寫的是「最理想的目標」,
這樣有符合《就業服務法》性別歧視的規範範圍嗎?
另外文章的隱私設成朋友or公開,是否會有差異?
因為在網路上沒找到相關的案例,所以來此請教各位法律先進。
感謝幫忙回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