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我的工作有簽一份合約。
任職未滿一年離職需賠償兩個月的薪水,
若離職產生訴訟需由我賠償包含律師費,
我到職兩個月離職是否需賠償?
若真要賠償包含律師訴訟費
法官是否會一併斟酌減少?
公司未給簽約金也無培訓我
辦公室只有我一個人有問題都是靠電話詢問
只有一次二級主管要我上班時間去參加研習營
連續三週星期三下午去上課但那是免費課程
這樣算培訓嗎?
原本這份工作事前有說
一個月只需回去總部一兩次(在外地)
二級主管跟我同時到任只因他也不會
就要我每個禮拜兩天回總部上班實習
這跟當初說明不一樣是否可以咬著這點說離職?
http://i.imgur.com/BP0TrNU.jpg
附上合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