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學生在台中KTV被棍棒打傷
想說20多人,怎麼會打輸4人呢?
原來是學生們沒反擊,只能任由加害人施暴
為什麼學生不反擊? 忽然想起了,讓人詬病的司法判決
去年的新聞:
2015年10月30日 他一打四、對方1死3傷 防衛過當判10年
林以一打四,不但揮刀將郭殺死,又殺傷3名郭的助陣友人,被依殺人、殺人未遂共4罪
起訴。法官認為,林揮刀是正當防衛,但防衛過當,昨天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今年5月,死者郭崧瑋與另三人分乘兩輛車在新北市深坑區發現林哲豪獨自駕車,郭先逼
車讓林停車,下車以裝有辣椒水的噴霧罐朝林噴灑,並出拳毆打林,與郭同行友人一群人
下車助拳,欲將林架上他們的車輛,林混亂中持刀刺中郭的左胸部,將郭刺死。
法官因此認為,林哲豪以寡敵眾,基於防衛行動自由及身體安全,取出隨身攜帶的折疊刀
刺向對方,所採的措施屬於正當防衛,不過,林仍可以作勢揮刀,不一定要真正刺殺被害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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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來了!
假設今天KTV被打的學生們,其中一人拿起桌上水果刀後,恫嚇四名暴徒:不要再打!請你們
離開,不要對我們施暴,否則,我就攻擊了!
故事講完了,暴徒更憤怒拿起球棒地向前,慘遭該名學生一刀刺死 身亡。
如對方律師主張!死者只是想教訓學生們,並沒有殺人意圖,是否又會變成被告方與檢察官
之間的攻防呢?
法院理由:學生仍可以刺四肢等部位,不一定要真正刺殺被害人。
是否又會以單純的過當防衛,殺人罪減刑,判刑約6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