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emywifi (當我的網路好嗎)
2016-06-15 14:32:49與前男友在一起4年
當時出去遊玩都是他出錢
買了一隻智慧型手機給我(電話費他負責)
我有車貸(車子是媽媽名下的)
所以他說要幫我繳錢(我將存摺與印章借他,他存錢進去,我用卡片領出)
分手後
我跟他說車子的事我會想辦法負責
不用再匯錢給我(存摺已還我)
他堅持要繳完車貸
持續寄錢下來3個月(我有收)
現在我有交往對象後
他說要告我詐欺
堅持說當初是借我錢去繳車貸
請問這樣成立嗎?
作者:
a127 (毛蘿蔔)
2016-06-15 14:46:00文內所說不符合詐欺要件,頂多主張借貸的請求
作者:
flyiii (海子海)
2016-06-15 15:51:00他很聰明阿,用存摺存錢有證據,他可以主張他借錢給你
B拿A的存摺存給A看起來明明比較像贈與 誰借錢連存摺都交給對方 給存摺不是借帳號就是有一定信賴基礎要主張交往鐘贈與可能比借貸容易被相信
作者:
SPFH120 (自宅è¦å‚™å“¡)
2016-06-15 21:55:00善意提醒,除非確定會走一輩子,否則男女交往金錢來往的金額最好別太大,吵架、吃官司事小、但是難保不會變社會版頭條.按照敘述,刑事基本上告不成,但是民事有得釐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