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當連帶保證人欠銀行110萬
日前雙方協商70萬 簽完協議書 也匯款過去了
最近才收到銀行的電話說信保基金那邊有異議 不同意銀行與我之間的協商
銀行方面的人也承認當初沒有確認好就自顧與我簽訂協議書 還說會盡快把錢先還給我
這樣我還需要重新協商嗎? 還是可以仗著簽好的協議書說銀行要自己負責?
如果他又繼續向法院申請扣薪的執行命令的話我該怎麼做?
以下附上協議書內容
申請人 xxx 為借款人 ooo企業有限公司 向aa銀行(以下稱貴行)借款 (貸款帳號:
123456789) 之連帶保證人,今就償還債務乙事,提出協議申請如下:
一、截至民國(已下同)105年04月28日止,現欠貸款金額共計新臺幣(以下同)
1,091,802元整(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訴訟費用)。
二、申請人同意下列還款條件:
於105年05月31日前償還70萬元。
三、申請人依約履行第二條義務後,請求 貴行為下列行為:
免除申請人xxx之保證債務責任。
四、申請人同意若未按約履行或擔保品遭第三人保全或終局執行時, 貴行得逕
行對申請人為任何訴追之行為,無須另行通知。
五、本申請書為申請人與 貴行所簽立之借款約定書或相關約據之一部,在 貴行
未依本協議計劃受完全清償前,上開借款約定書或相關約據則繼續有效。
六、本協議須經 貴行有權人員簽准後始生效力。協議期間 貴行仍需依規向主
管機關或聯合徵信中心列報,申請人聯徵之逾期、催收紀錄及呆帳紀錄自
清償日起揭露三年;但呆帳紀錄最長不超過自轉銷之日起揭露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