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去年11月以海運出口一筆貨物到美國後,美國公司一直
未付貨款領貨。然而在今年5月的時候這家美國公司突然宣布
破產,因此我們所出口的那批貨物變成卡在美國海關港口倉庫
而無法被領走。
貨物是透過美國公司指定的台灣船運公司承攬運送,我們與美
國公司的交易條件為FOB TAIWAN,貨物提單仍然在我們公司。
船運公司一開始是詢問我們是否要退運回台灣,或是要拋棄所
有權。但我們決定要退運之後,船運公司表示目前美國公司破
產後,已經進入司法程序,所有的物品都不能動,等待協商與
清算後才能重新分配。另外承攬之船運公司還表示,在協商與
清算完畢後仍無法從美國代表人那方拿到貨運費,則會反過來
向我們公司索取。
我們想了解的是,提單在我們手上,是否代表貨物所有權仍然
屬於我們公司,我們也有權利要求船運公司退運回給我們?以
免未來協商時間冗長,反而增加我們所需負擔的倉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