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被這件是搞得很煩,事情是這樣的...
105.04.30我從一家私人銀行離職,銀行開始一直要我賠償訓練費用
理由為到職不滿一年即離職,但是不合理的地方實在很多,茲列舉如下
一、我實際到職日為103.12.01,是在存匯部門,而且在那時候的新人訓練時已有簽過
所謂的『新人培訓專案同意書』,內容即為如於到職一年內離職須賠償訓練費用。
(費用為一個月薪資)
後來我於104.09.07轉換部門,並參加教育訓練,公司又給我簽一次
『新人培訓專案同意書』,我到底哪裡還算新人? 這種東西可以簽了又簽嗎??
二、離職當日,公司給了我一張存款憑條,上面金額寫著我一個月的薪水數字,要我
在刷卡離公司前把錢交出來,說這樣後續才可以申請離職證明,我詢問公司不能
賠償費用減半嗎? 總行和分行都口徑一至說不行,所以我並未於當日把錢交出。
後來過了莫約一個星期,公司來電告知說可以"依到職比例賠償",並說我只要賠
一半的月薪就好,奇怪的地方就來了,"依到職比例賠償"這件事公司在我離職
前都隻字未提,甚至在我詢問是否可減半賠償時,都直接拒絕,那公司是原本打算
要騙我的錢嗎?
三、因為我一直未交出錢,後來公司就一直威脅說若錢不交出來,離職證明我就會
拿不到,在幾次來回通話後,我受不了直接跟公司說若再不給我離職證明,我就要
去勞工局檢舉,後來終於在105.07.15(離職後76天)拿到離職證明。
四、賠一個月薪水這件事也很怪,訓練費用每個人一樣,那薪水越高賠得越多? 公平嗎?
由於這種種不合理,加上有前例是纏到後來那位同仁最後也沒有交錢出去(他好像是有
走到調解委員會還是法院的樣子),所以我目前還是不打算交錢,但是公司對錢還是
窮追猛打,今天收到存證信函,請問我該怎麼做?? 好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