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母最近收到公司要把她調到別的分公司的消息
據她所說,她在民國92年的時候好像有因為新制而簽了一份勞動契約書
其中有一條大概就是說乙方須要同意甲方的調派之類的,但甲方要給予適當的協助。
但是這次的調職是調到外縣市去,如果要搬家的話也非常麻煩、我弟弟也還在讀台北的學校,還有外祖父母同住。
公司的說法是它們發布之後一樣具有效力,如果家母不去的話就當作曠職依法解雇。
現在想請問有什麼法條能夠作為依據來避免調職,或是至少被資遣。
或是需要協商之類的話要找哪些單位,家母任職的分店在新北市,但是總公司在台北市,是否可以找台北市的勞動局來協調(因為聽說北市的勞動局長比較敢跟財團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