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女同事要離婚
因男方在網路上有認識別的女生
甚至常常在網路上有許多親暱的字眼
多次逼女方要簽字離婚
本來最後協商給女方五萬塊贍養費 分期付款 + 一部機車
甚至逼女方簽字條 若未在指定日期一同去辦理離婚手續
遲一天就扣除兩千塊贍養費 扣到0 就要女方付他一天兩千的精神賠償
不簽的話就連五萬塊的贍養費跟一部機車都沒有
因為女方很需要機車上班 所以就只好簽了
現在男方不想給了
說如果堅持要五萬塊的話
就要用以前女方使用他信用卡來買東西為理由 告女方盜刷
刷的卡為主卡 但是皆為網路購物 多數都是使用男方的網路購物帳號來刷卡
僅有四筆網路刷卡紀錄是使用女方的網路帳號
且刷的內容皆為生活用品
而非高價奢侈品
假設男方要用此方法 來威脅女方不拿贍養費
堅持要告女方是盜刷信用卡的話 會被起訴嗎?
請求各位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