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虛心請益~
在公開的網路平台或平面設計上使用「X」這個代表crossover聯名的符號,
只是因為編排上的美觀,而將兩個品牌名稱放在一起,
但是文字敘述的部分並沒有提到任何關於聯名或是合作字眼,
也沒有任何贊助關係,
純粹只是表達品牌A與品牌B之間相同的理念/概念或是楷模、目標,
會觸犯任何的法律嗎?
換句話說,「X」在「法律上」是否有直接被定義成聯名意思,
(例如版權聲p宣告的Copyright :帕O有被定義的)
若「X」是沒有被定義的,是否在使用上沒有聯名的意思便不會有問題呢?
有錯還請前輩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