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ingbee ( 將心比心)
2016-09-29 21:53:52小弟不才 想問各位關於行政法問題
小弟最近遇到 行政法 裡面某個法規問題
想問的是
問題一
其中的法條 提到 事件發生時效
ex. 1.事件發生後 半年內通知當事人
2.事件發生往後兩年對當事人之案件調查
想問的是 如果 "沒有"在事件發生的半年內通知當事人 要進行調查
這樣公務員 還能 針對 當事人 做調查嗎
問題二
公務員能自己主動 跟當事人 索取相關資料嗎,未告知原因用途時,例如電話告知
感覺像是拿石頭砸自己腳那樣.......
煩請 先進 、 高人們 釋疑了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