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本人是本票執票人,於9/6聲請本票裁定,並約在9/22收到法院裁定判決以及一個星期後
再寄還的本票正本。
查過資訊後知道目前還需要等待收到「判決確定書」才能申請強制執行。
想請教的問題是:「申請債務人的戶籍謄本」以及「查國稅局資料」,是一定要補交給法
院的嗎?還是收到法院的補件通知再去申請就好?
我想說如果是一定要交的,那在收到補件通知前就可以找時間先去辦理。
另外,相對人的戶籍地跟聲請法院是同一個縣市,但我自己目前的居住地另一縣市
我之後去自己縣市的戶政事務所及國稅局分局申請就可以了,不用跑去相對人戶籍地申請
對嗎?
已爬過文但以上細節還是想再進行確認,請各位解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