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民法第757條定有明文。而民法第757條所稱之「習慣」係指「習慣法」(民國98年修法之立法理由參照。)習慣法之成立,須以多年慣行之事實之客觀要件及普通一要件為其基礎(17上613判例參照。)由於林役權縱使有多年慣行之事實之客觀要件,也不具備普通一般人之法律確信心,因此無法認為是習慣法上所創設之物權。更正:般人之法律確信心之主觀要件為其基礎(17上613判例參照。) 連一堆學法律的人對於林役權是什麼東西,連聽都沒有聽過了,普通一般人對其更不可能會有法律確信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