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不知情之下肇事逃逸

作者: kkgod (kk神)   2016-10-18 14:56:56
請問各位大大,
我之前一大早騎機車被對方騎機車撞到後置物箱(警方採證),
我沒感覺,
但是對方竟然跌倒...
警方下午就打電話給我說我肇事逃逸了。
先說,我真的完全沒感覺也不知情,
但是有監視器拍到,
我也百口莫辯。
與對方和解不成,
一直到了今天才到法院到庭說明。
檢察官跟我說下禮拜三直接在在法院和解,
要是和解金只賠一兩萬的話也比起拘役30天或50天的易科罰金三萬至五萬來的好,
而且刑責甚至還可能更重...。
但是肇事逃逸不是公訴罪嗎?
還是說檢察官可以因為我們和解就不起訴?
假設和解就沒事了,
那也就解決了。
但是我自知不知情,
無緣無故要我掏出一兩萬我也覺得很吃虧,
請問不知情的肇事逃逸有機會被判無罪嗎?
還是說,以我這種情況就跟對方和解比較快?
作者: Lailungsheng (原來我是蕭遠山...)   2016-10-18 15:14:00
對方撞到你?
作者: kkgod (kk神)   2016-10-18 15:59:00
沒錯,看監視器就知道是他撞到我
作者: Lailungsheng (原來我是蕭遠山...)   2016-10-18 16:04:00
就一般來說,先推你拍拍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10-18 16:13:00
檢察官有起訴決定權。就法律風險角度來看,當然是花錢換不起訴好。但若自認没錯要拼無罪,涉及實體部分答辯,建議諮詢甚至委任律師比較好。
作者: LAAPujols (LAAPujols )   2016-10-18 16:22:00
肇逃公訴罪,可以判到七年... 保重
作者: kkgod (kk神)   2016-10-18 16:28:00
囧...可是我真的不知情啊,如果委任律師有機會無罪脫身嗎?
作者: SPFH120 (自宅警備員)   2016-10-18 17:13:00
有委任律師當然是比你自己拚更有機會,但是這裡沒辦法跟你說到底會不會成罪~只能跟你說有可能而已
作者: LAAPujols (LAAPujols )   2016-10-18 17:15:00
找律師當然更好,最好提證明給檢查官說當時沒有酒駕,趁還沒有被限制出境之前趕快帶家人去國外玩。現在好像很重視肇逃...如果檢察官覺得你當時有喝酒,而你提不出證明,那可能還會更麻煩
作者: kkgod (kk神)   2016-10-18 17:42:00
好吧...那還是乖乖跟他和解可能比較快,謝謝各位的開示
作者: LAAPujols (LAAPujols )   2016-10-18 17:56:00
就算他和解,也是公訴罪,他不追殺你,檢察官會追殺你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10-18 18:15:00
沒有公訴罪...只有公訴程序跟非告訴乃論之罪。而且看起來檢察官是認為侵害很輕微,才會要原PO跟對方和解成立後職權不起訴,不是什麼檢察官要追殺。再來,情節輕微的罪不會被限制出境,若認為酒駕也得要有時間點接近的證據,不是檢察官認為有就有。原PO有疑慮的話,拿相關資料去公所找免費諮詢都好。
作者: LAAPujols (LAAPujols )   2016-10-18 18:20:00
之前就有些過失傷害肇逃被限制出境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10-18 18:27:00
...限制出境是檢方聲請,法院開庭,認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時的措施,大部分是在出庭不到才會限制。一般肇逃案件情節輕微的話,不會搞到限制出境出海。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10-18 18:47:00
機車被機車kiss到要說完全無法感覺到很難成立的要嘛是疏未注意 要嘛就是肇事逃逸
作者: kkgod (kk神)   2016-10-18 18:48:00
應該是如t大所言,只要我跟對方和解檢察官就會以職權不起訴我就不用背一條肇逃的前科了感謝KK的建議,我也認為機車完全沒感覺好像也很難讓人相信所以我還是與對方和解好了,謝謝大家的建議!!
作者: LAAPujols (LAAPujols )   2016-10-18 19:00:00
的確 機車不管騎多慢碰到人 物體 都有很明顯的感覺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0-18 19:04:00
監視器上,你的肢體有反應?
作者: kkgod (kk神)   2016-10-18 19:12:00
沒有...我一點反應都沒有,對方就在我後面跌倒但我是真的沒感覺喔,因為我的車比較大台(酷龍)且後置物箱有點浮動,小一點的撞擊我騎乘時根本沒感覺囧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0-18 20:53:00
那就實話實說不知道吧,看監視器能否救你基本上,法律是規定你要認識(知道)有人受傷把委任律師的錢拿去和解比較實在,然後和解後雖然非告訴乃論,但檢察官沒告訴人找碴,看看監視器也許就不起訴了不過如果是我,我也不會想賠,過失比例應該是零...但法律就是很難說的東西,加上逃逸事非告訴乃論...QQ
作者: Lailungsheng (原來我是蕭遠山...)   2016-10-18 21:27:00
請問一般後撞前.前面也有肇逃問題?
作者: rrowl (我不作大叔好多年)   2016-10-18 21:34:00
只要沒停下來 就有肇逃問題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6-10-18 21:49:00
肇事之認定,依照目前通說認為無過失亦屬之。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0-18 21:51:00
無過失,但要有認識,但是否有認識就...不過,也有○○認為是客觀處罰條件,也不必有認識
作者: Lailungsheng (原來我是蕭遠山...)   2016-10-18 22:54:00
push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10-18 23:25:00
肇事逃逸不論是否有肇事責任主要是即時救助的概念
作者: LAAPujols (LAAPujols )   2016-10-18 23:28:00
1.即使對方100%錯,你沒留下來就是肇逃,非告訴乃論,最高判七年
作者: jaannddyy (詹敵)   2016-10-18 23:31:00
還是有主觀構成要件?
作者: PTTPeace (和平至上)   2016-10-18 23:44:00
沒有「公訴罪」這種東西..
作者: kery1120 (小源)   2016-10-19 09:20:00
認真回:這條定義客觀處罰條件滿恐怖的..難保以後衍生為詐騙集團或金光黨的武器...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10-19 09:40:00
假如有畫面顯示你完全沒有停下來或者是回頭查看或許還可以說服檢察官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10-19 10:29:00
肇逃的「致人死傷」在實務上是採構成要件說吧
作者: TheMidnight (惡夢)   2016-10-19 10:52:00
對死傷認識 採構成要件說 實務多數見解吧 101台上5650國考選擇題答案也全部採構成要件說如果你的陳述為真且可觀上考可以證明確實無感的話純法律來說沒事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6-10-19 13:54:00
Q:刑法§185-4之行為人無過失,是否仍有本罪之適用?有肯否兩說,實務見解偏向肯定說。 Q:刑法§185-4之「致人死傷」是「客觀構成要件要素說」還是「客觀處罰條件說」?多數說採「客觀構成要件要素說」,認為行為人須對「致人死傷」有所認識,始能成立本罪。少數說採「客觀處罰條件說」,認為行為人無須對「致人死傷」有所認識,即能成立本罪。 這是法理上的探討,至於檢審如何認定事實又是另一回事了。 本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因為事實很明確了,我建議把錢省下來當和解金,不必去請律師了。只是過失傷害罪的部分,還是要對方撤回告訴就是了。不過,如果原PO沒有違背交通規則的話,照理說是不會有觸犯過失傷害罪的問題。原PO對肇事無故意或無過失,但在不知情下肇逃,算是經典案例了。如果我是本件的檢察官或法官的話,也跟對方和解的話,我會判緩起訴或緩刑、易科罰金之類的。如果我勇於任事的話,我判原PO不起訴或無罪,因為原PO才是車禍被害人,被害人幹嘛還要對加害人有法律上的救助之類的義務。
作者: cactus (繡出曾經熾熱的青春)   2016-10-19 15:26:00
....勇於任事? 事實還在調查中不用說這麼快得結論比較好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10-19 16:12:00
推樓上,我們只能依照原PO推文給意見,不代表事實。
作者: yesohya   2016-10-19 17:09:00
實務上幾乎看不到微罪不舉就是檢察官怕(被害人鬧)事啊XD
作者: wcmspace (安全帽)   2016-10-19 20:21:00
肇事逃逸最低是一年以上徒刑,無法易科罰金,頂多爭取緩刑。如確實不知肇事,則不構成本罪。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6-10-19 21:03:00
如果刑法§185-4之行為人對肇事責任並無過失的話,被害人卻因為被撞而有防止公共危險擴大的救助義務,沒有任何關係的路人經過還沒有任何的救助義務,這不是很可笑嗎?今天就是一些實務見解與上述觀點不同,所以下級檢查署及法院的檢審才大多不敢直接為不起訴或為無罪之判決。                       察
作者: cactus (繡出曾經熾熱的青春)   2016-10-20 12:14:00
救助義務有無跟過失與否本來就不是一件事 說可笑太速斷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6-10-20 15:35:00
樓上去看一下持肯定說的理由吧!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0-20 16:33:00
法律邪說也是很多,有人支持不奇怪,就跟客觀處罰條件說一樣○○,填空是罵人的話就…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6-10-20 22:19:00
「維護道德規範與善良風俗」,看到這個我就笑了~~如果法律上被害人都要負這種救助責任的話,那經過的路人怎麼會沒有呢?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0-20 23:21:00
老實說,有沒有責任誰知道,車禍鑑定還不是在那邊卜卦,責任比例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6-10-21 00:00:00
就像這篇說的後車撞前車的案例,前車覺得他沒事就走了,然後就§185-4伺候。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0-21 06:39:00
後車撞前車,誰說前車一定沒責任……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6-10-21 14:06:00
這是認定事實的部分,但適用法律部分,樓上你覺得對於無肇事過失責任的人是否應適用§185-4?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10-21 16:09:00
那要從刑法第185-4條的法益來看,不過至少實務操作上只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與致人死傷有關係且有認識就算是成立,與肇責認定沒有關係。 要給人法律意見應該從實務見解出發提醒其法律風險,不是以自己的理想給答案。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6-10-21 16:43:00
上面我已經寫了,實務見解偏向肯定說。事實上是最高法院決議裡有提到了。最高法院102年度第9次刑事庭會議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10-21 16:59:00
所以在事實無法確定之下,頂多是協助分析,最好不要貿然下結論,因為我們都無法得知事實為何。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6-10-21 21:51:00
沒辦法,誰叫立法目的就這樣不清不楚。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6-10-22 12:46:00
就說這跟事實的認定無關了,不管行為人對於肇事責任有無過失(故事除外),實務見解都認為行為人有救助義務,但實務見解也沒有好好說明理由為何?更正;故意除外。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0-22 17:29:00
實務通說是這樣沒錯。
作者: cactus (繡出曾經熾熱的青春)   2016-10-24 20:49:00
我不需要看支持肯定說理由 本來這兩件事就不相同說可笑太速斷 這方面德國早有立法 請自行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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