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發生在104年1月28日,
小妹我為了在停紅燈時停進機車格而變換車道,
另一名汽車駕駛就在此時從我左後方撞上,
事發後本人驗傷身上有多處擦傷,
但因已過刑事訴訟提告期限,
故現在暫不予討論。
一開始對方保險公司寄信告訴我需賠償12850元整(零件5650元、烤漆4000元、鈑金3200
)。
因只是擦撞,
我認為賠償金額非常不合理,
因此致電向該保險公司詢問賠償金額,
對方向我表示可幫我“減免”金額,
我因為擔心電話上談不攏,
所以也沒問“減免”多少就提議要調解,
(此處是希望透過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但今天收到民事訴訟狀及簡易庭通知書,
嚇了一跳(我被告了嗎!!??)。
對方訴之聲明:
(1)給付12850元,且自本訴狀被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遲延利息。
(2)訴訟費用由我方負擔。
沒想到除了原本12850元,
居然還有利息!?
請問我是不是應該現在打電話過去對方保險公司私下和對方橋好金額請對方徹告
(我再支付1000元裁判費給對方)
這樣一來不用出庭也不會一直產生利息?
我知道我的問題有點愚蠢,
但是第一次收到訴訟狀真的很不知所措。
請版上大大給我建議,謝謝你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