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大好 請教一下
應該是沒有特別約定什麼財產制
房子登記在女方名下
房子取得是在"婚後"取得的
並非繼承or贈與,
但男女雙方已經離婚10幾年
房貸清償期間(包括離婚前與後期間)
是由男方完全解決
離婚後,女方產生一堆負債約200萬
女方為一次性清償債務切割
而變賣房子求現金
小弟不大懂法律
但有稍微爬了一下文,還是有一些疑問
請問一下
1.房子變現後,是得先清償女方債務200萬,剩餘的現金才做平均分配?
2.還是說,因為女方是離婚後才產生債務200萬,並非結婚期間產生的債務,不干男方的
事,先後順序得要改一下,是先將變賣房產的現金平均分配完,女方才能償還債務?!
3.如果女方變賣後,不先分配給男方一半現金,可能會先拿去償還女方自己的債務200萬
,那是否能先對房子變賣的現金做假扣押(網路爬文好像是這個),還是說有什麼其他的行
動可制止女方亂搞?
4.如果女方已經先償還了自己的負債200萬,那男方後面拿的剩餘財產鐵定是吃虧,可否
利用離婚前or後的償還房貸的明細和房子增值等等的一些資料,向女方討債
5.得知女方另有土地的情況下,如果如問題4討債,變成要一次清償給男方該分配的一半
,那女方會不會被法院強制執行法拍?!
希望有大哥大姊能替小弟解惑一下
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