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收到刑事傳票處理問題

作者: camrychou   2016-10-26 09:42:16
前陣子莫名其妙收到刑事傳票,
我是「被告」,案件 妨礙名譽,
10月應到處所為嘉義地方法院 偵查庭/詢問室。
這封傳票是警察通知到警察局去領的,
後來又發現信箱底部(要用鑰匙開才會發現裡面有信)還有一封是通知9月開庭的,
變成我已經有一次不到的記錄了。
想問:
一、
這麼重要的東西為什麼不用掛號?
不用掛號為什麼也沒有電話提醒之類的?
如果像這種情況,該地址無人居住或其他原因沒收到信,
導致未出席被拘題我不就很衰?
二、
為什麼我不用先做筆錄直接開庭?
三、
我住在台中,
近日也不曾到嘉義與人發生任何口角、衝突,
能想到的可能是網路留言產生誤解,
為什麼我要配合告訴人非得到嘉義一趟?
(上禮拜有寄聲請要求移轉管轄沒有用)
四、
若此案件如果真的是我想到的網路留言事件,
由於我的留言非指名道姓,不太可能告成。
若最後結果不起訴,
我可以反告告訴人誣告?濫告?或其他罪名?
因為我那天原本剛好有重要的面試,
(我問過 面試不為請假的正當理由)
現在因為這麼一搞沒辦法去實在很生氣。
作者: Lailungsheng (原來我是蕭遠山...)   2016-10-26 10:18:00
不重要啦,重要的直接抓了
作者: LAAPujols (LAAPujols )   2016-10-26 12:13:00
請問你有印象是在哪裡罵人嗎? 如果不起訴應該可以反告妨害名譽還有誣告,還有民事求償你有清楚地說 xxx(id)神經病嗎? 如果只有神經病三個字也很難成立
作者: hebeisme5566 (U質ㄉㄉ)   2016-10-26 14:47:00
誣告很難告的成..........你看能不能轉到台中法院 可以少跑到嘉義可能你第一次沒到的關係 猜的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0-26 15:07:00
不能怎做,不成立妨礙名譽不一定構成誣告畢竟你留下神經病...這是事實吧?那就不會成立誣告他可以跟你民事求償勝率比較高,你跟他不太可能沒有指名誰不代表不是侵權行為,別搞笑了你跑去檢察官面前,罵他神經病,你跟他說我又沒指名你你就知道結果了,實體空間跟虛擬空間一樣,在他人文章下言跟在面前罵人,都差不多,只是成不成立刑事犯罪有點模糊空間
作者: wuii0306 (小龐)   2016-10-26 15:26:00
你理虧 乖乖和解 end
作者: LAAPujols (LAAPujols )   2016-10-26 15:49:00
覺得a大的標準有點嚴,如果是這樣,那ptt使用者大概超過80%都會被告並且定罪。我認為不會有刑事責任,民事的話如果你有空就慢慢跟他耗,沒空付錢了事沒指名道姓就不構成「特定人」
作者: flyiii (海子海)   2016-10-26 16:21:00
樓上以為當初廢死大教授怎麼搞到這麼多人和解的 ?沒指名道姓不代表不構成特定人,因此他提告理由充分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10-27 11:41:00
總覺得...講那麼多,辯解那麼多,就到檢察署上上課吧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6-10-27 13:11:00
公然侮辱本來就不要求指名道姓,公然侮辱可能成立,誣告不成立。首先,犯罪地的法院也有管轄權,犯罪地分為犯罪行為地和犯罪結果地。網路犯罪結果地很有可能被認定為原告的收受訊息電腦設備所在地。再者,刑訴管轄部分規定以被告住居所定法院管轄,限制的是法院管轄權,不是檢察署。縱使刑訴250規定檢察官應該移轉管轄,但是這是檢察內部事務分配的問題。基於檢察一體原則,縱使不遵守管轄檢察官之偵查行為亦有效力。另外根據審核移轉管轄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以被告住居所為由聲請管轄移轉,是不予准許。偵查庭就是在做偵查筆錄。
作者: season002 (WTF)   2016-10-29 17:53:00
如你所說的話,我覺得起訴機會太小,又沒前言後語,你可以說偷拍裸照的是神經病、五樓是神經病、樓下是神經病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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