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莫名其妙收到刑事傳票,
我是「被告」,案件 妨礙名譽,
10月應到處所為嘉義地方法院 偵查庭/詢問室。
這封傳票是警察通知到警察局去領的,
後來又發現信箱底部(要用鑰匙開才會發現裡面有信)還有一封是通知9月開庭的,
變成我已經有一次不到的記錄了。
想問:
一、
這麼重要的東西為什麼不用掛號?
不用掛號為什麼也沒有電話提醒之類的?
如果像這種情況,該地址無人居住或其他原因沒收到信,
導致未出席被拘題我不就很衰?
二、
為什麼我不用先做筆錄直接開庭?
三、
我住在台中,
近日也不曾到嘉義與人發生任何口角、衝突,
能想到的可能是網路留言產生誤解,
為什麼我要配合告訴人非得到嘉義一趟?
(上禮拜有寄聲請要求移轉管轄沒有用)
四、
若此案件如果真的是我想到的網路留言事件,
由於我的留言非指名道姓,不太可能告成。
若最後結果不起訴,
我可以反告告訴人誣告?濫告?或其他罪名?
因為我那天原本剛好有重要的面試,
(我問過 面試不為請假的正當理由)
現在因為這麼一搞沒辦法去實在很生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