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想請問住院醫師任職期間想離職(目前任職第四年中)
但是院方以當初續約上寫:
1. 一年一聘,醫院自動期滿續約
2. 以每年續約起始日開始,未滿一年要罰一個月薪水
原始契約條文如下
https://flic.kr/p/NACmxp
這個狀況下醫院提出被雇者離職要賠錢是否合法?
另一個問題是
院方數月前有公文如下
應於今年十二月31日前獲得專科執照並辦理主治醫師簽約,否則醫院不續聘
如果已獲得專科執照,但未辦理晉升主治醫師
讓合約走到十二月底被醫院解聘
這樣醫院是否就無法要求離職賠償金
另外想問。 住院醫師勞動保障參考指引。中提到
醫院不得預扣薪水當做違約金
那醫院可以要求必須先繳賠償金才能辦離職手續嗎
或是事後醫院上法院求賠償時是否會成立
最後想問住院醫師是否適用勞基法
以及是否有其他法律途徑可以降低賠償金額,這些途徑相對要付出多少時間才能達成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