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確定在此發問是否合適 若不恰當請告知 謝謝
大致狀況條列
集團內兩家上市公司 交叉持股 母公司A 子公司B 相同業種 彼此互相有競爭/買賣關係
問題點
1. 兩家上市公司 由同一經營團隊負責 統一營運 製造 採購 銷售
2. 彼此市場業務有重疊競爭部分 各自談好後劃分/瓜分
3. 原本AB公司屬競爭關係 A持股掌握B董事會後 要求B跟A買貨
4. 不同功能統一後 領A公司薪水的人可能負責B公司業務 反之亦然
5. A公司業外投資由B出資,或是A虧損事業,由B購回
以上等等,我想可能很多集團公司可能都有為了母公司或某公司帳務漂亮
犧牲子公司或其他公司的作法,法務財務會計上可能也都有經過完整裝飾
但這樣真的是正常合法,見怪不怪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