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收到有關臨時人員於年度中退休、資遣得否核發年終工作獎金的調查表
發現現行原來臨時人員於年度中退休、資遣是不能發年終工作獎金(我不是負責這塊)
翻了發放依據
例年的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第12點第1項第5款:臨時人員比照本注意事項規定核發年終工作獎金
另外正式人員的部分,第3點第1項第3款規定,年度中退休、資遣、死亡人員,
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
想請問一下,若以規定來看,既然已經規定比照發給了,
那麼臨時人員年度中退休資遣不是也應該比照發給了嗎?
但人事總處提供的資料是
年度中退休(伍、職)、資遣人員並以本注意事項第2點第1款所列各級政府年度總
預算所列員額與年度中經核准增加員額之退休軍公教人員(含技警工友),且依
公務人員退休法、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政務人員
退職撫卹條例等特定法令辦理退休(伍、職)及資遣者為限。
以臨時人員尚非上述人員,其年度中退休尚不合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發年終工
作獎金。
(本總處105年2月16日總處給字第1050032734號函及總處給字第1050030881號函參照)
看到這個就很疑惑,臨時人員當然非該注意事項適用人員,所以才會訂"比照"核發
怎麼又說因為他非適用人員,所以不能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
那麼,"比照" 這個法律名詞,到底比照的範圍是到那裡?實在很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