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好
近日研究勞基法,對於勞基法第30條第一項即第二項之內容,其中有段內容為: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
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
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從兩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但每週不可超過48
小時這段看不太懂,只知道這好像常用於服務業排班,不知道版友能不能舉例說明呢?
還有不是每週不能超過40小時嗎???怎麼後面又寫工作總時數每週不超過48小時,對於文
字障礙的我看得頭蠻痛的,還煩請版友解惑,謝謝。
由於舉例非常麻煩,所以小弟願意發些P幣給版友^^",還希望有版友能舉簡單的排班
例子說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