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好
近日研究勞基法,對於勞基法第30條第一項即第二項之內容,其中有段內容為: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
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
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從兩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但每週不可超過48
小時這段看不太懂,只知道這好像常用於服務業排班,不知道版友能不能舉例說明呢?
還有不是每週不能超過40小時嗎???怎麼後面又寫工作總時數每週不超過48小時,對於文
字障礙的我看得頭蠻痛的,還煩請版友解惑,謝謝。
由於舉例非常麻煩,所以小弟願意發些P幣給版友^^",還希望有版友能舉簡單的排班
例子說明,謝謝。
作者:
hiimjack (鳳梨田ㄈㄓ)
2016-12-04 02:53:00é€™é …å°±æ˜¯è®Šå½¢å·¥æ™‚è‡³æ–¼40å°æ™‚è·Ÿ48å°æ™‚這個å•é¡Œ åƒç…§åŒæ¢1.3é …æ‡‰è©²å°±èƒ½æ‡‚äº†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6-12-04 14:32:00
排班請以每2週來看,只要第一週正常工時不超過48就合法,如果第一周正常工時排48,第2周只就只剩下正常工時32小時。其他就是加班
正常工時要調整到四十會比較保險48-40=8的八小時就是單周延長工時的上限,還要顧慮到月限46小時,實施二周變形工時要檢查是否有違法最好要放寬4-6周班表檢驗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6-12-04 15:38:00
s大這裡的48不是指正常工時嗎???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6-12-04 20:35:00
所以總工時含加班時數??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6-12-04 20:40:00
哦,請問哪裡可以找到 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是指含加班啊
作者:
Hanbor ( )
2016-12-05 00:17:00同法同條...第30條看清楚點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6-12-05 08:14:00
我知道第30條有寫總工作時數,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