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090070000600-0860507
第四條
檢舉組織犯罪,每一檢舉案件,依下列規定給與檢舉獎金:
一、檢舉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給與獎金新臺幣一百萬
元。
二、檢舉參與犯罪組織者,給與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檢舉本條例第六條之資助犯罪組織者,給與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四、檢舉本條例第九條之包庇犯罪組織者,給與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
五、檢舉前四款案件,因其提供之證據查獲成員逾三人之犯罪組織者,
每增加一人,加給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但增加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三
百萬元。
檢舉同一組織犯罪,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競合之情形者,從一最
高額給與獎金。
想請問板上大大 組織犯罪的明確規定
那種黑色會拉幫結派販毒的就不說了
如果是預謀詐騙的組織犯罪 一整個過程都明顯得知是要做詐騙
(因為不是詐騙絕對200%不會有那些舉動和過程)
但是是正在進行式還沒完成 這也算是組織犯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