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一個有關聘僱合約的問題~
我們公司因為要節稅的關係,成立了一個開曼群島OO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所以公司要大家簽一張原公司 (OO股份有限公司)的離職同意書
再簽一份新公司的聘僱合約
目前聽起來原公司之後還是會存在
因為有些適用舊制年金的同事還是會留在原公司,不用轉移到新公司
新的聘僱合約中載明所有的福利都和舊公司相同,年資也會累計
所以新合約中就沒有明確列出薪資,年薪14個月,特休,職位等細節
我們在一開始進公司的時候有簽一份offer letter
1. 英文,上面印的我的名字還有簽名也都是英文
2. 有寫出薪資跟年薪14個月,但那是一開始的薪水,後來有加過薪了
3. 沒有寫出特休天數,特休是寫在一本叫做"人事管理手冊"的東西裡
4. 公司方的代表人是我的部門主管,不是公司負責人
5. 不知道公司有沒有蓋大小章,因為我也沒有拿到最後雙方都有簽名的版本
我當時是自己簽完名就掃描回去給公司了
新的合約是中文,一式兩份,需要員工簽名,身分證字號,公司會蓋大小章
我自己的想法是
新的合約感覺比offer letter正式很多
應該載明薪資,年薪14個月,特休,職位這些項目
我查了一些聘僱合約的範本,也把我上一個公司的合約拿出來看,都有列出這些資訊
但公司可能會說這些在當初的offer letter跟人事管理手冊上都寫清楚了
新的合約也表示所有的福利都和舊公司相同,所以不需要再寫一次
想請教一下,舊的offer letter的法律效力究竟有多大?
是否需要要求公司把這些項目在新合約中寫清楚?
寫在"人事管理手冊"的項目(例如特休),是否也應該寫進合約?
或是請公司頒布一份以新公司為名義的人事管理手冊?
煩請高手解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