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認為刑法14條2項其實和13條2項都很像
差別只在犯罪者的心態而已
13條2項:發生也無所謂啦 隨便啦 發生就給他發生啊
14條2項:不會啦 沒這麼衰啦 沒那麼剛剛好啦 (其實心裡還在冒冷汗吧...)
其實犯罪者都存在一個心態
心存僥倖
14條2項我甚至可以說,這條是心存僥倖條款
既然是可以預見到的事實,卻用心存僥倖的心態認為不會發生
我認為是相當要不得的心態
但卻僅僅和14條1項一樣都僅論處過失?
心存僥倖,某方面來說其實甚至比故意犯還可惡不是嗎?
http://i.imgur.com/Zz3Oz9K.jpg
應該廢除14條2項
心存僥倖者直接論處13條2項即可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6-11-30 18:13:00我對14II的認知就是 "放心啦 我家的狗很乖不會咬人"
天啊,你病得越來越重了學說中的重大爭點,多看點書,別這樣踐踏他好嗎學說見解眾說紛紜,舉例,黃榮堅採容任理論容任其發生為故意,反之為過失你看一下你寫兩種的心態,很明顯就可以從容任區別拜託,不要只看法條,有巨人的肩膀利用一下好嗎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6-11-30 23:45:00照您邏輯:紅燈右轉,超速,不打方向燈全部要論殺人未遂嗎
作者: cchna (G好) 2016-11-30 23:50:00
u,我漸漸的懂你的反串了,加油好嗎!
從刑法不應設追訴期、應該對行為人認知外的行為處罰再到有認識過失/不確定故意的不區分...嗯,完全是反於刑法理論發展的過程XD
作者:
jay111101 (jayIIIIOI)
2016-12-01 00:28:00就只是準備國考到走火入魔,大家不要太驚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