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認為刑法14條2項其實和13條2項都很像
差別只在犯罪者的心態而已
13條2項:發生也無所謂啦 隨便啦 發生就給他發生啊
14條2項:不會啦 沒這麼衰啦 沒那麼剛剛好啦 (其實心裡還在冒冷汗吧...)
其實犯罪者都存在一個心態
心存僥倖
14條2項我甚至可以說,這條是心存僥倖條款
既然是可以預見到的事實,卻用心存僥倖的心態認為不會發生
我認為是相當要不得的心態
但卻僅僅和14條1項一樣都僅論處過失?
心存僥倖,某方面來說其實甚至比故意犯還可惡不是嗎?
http://i.imgur.com/Zz3Oz9K.jpg
應該廢除14條2項
心存僥倖者直接論處13條2項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