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大好
小弟昨天收到法院通知
說我爸
(25年沒見 在我4歲時我爸媽離婚後就沒見過 有聽到風聲說他人已過世)
在某家精神療養院 療養院請法院寄通知書來說要我負責繳療養院費用 且請法院訴請我有
扶養或擔護監護人之責
且必須和療養院那邊的律師聯絡 或等侯出庭
但我爸從沒盡過扶養之責
雖然現在可能足夠扶養我爸
但我爸生了我之後賺的錢都自己花 都是我媽在養 離婚後我沒見過我爸也沒收過他任何錢
財
這樣我可以不管這通知嗎?
還是需主動訴請有非扶養之責
但沒有什麼可以舉證我爸無扶養之實
但有一件我爸媽當時離婚的判決書
內文是我爸酗酒家暴對家庭毫無責任 因此法官判決離婚並把監護權判給我媽
這在這次的判決上有利嗎?需要請律師嗎?我朋友說只要舉證不出來我爸有"不扶養之實"
而且我目前有房子(剛貸2年)法院有9成會判我敗訴需扶養我爸
麻煩各位版大不好意思
小小抱怨一下
其實小弟覺得這種直系血親就非得要扶養的法條很怪 如果是女生至少是懷胎十個月 但男
生又沒付出什麼(且又沒扶養)
如果有對情侶男的始亂終棄 或是男生到處播種到處生小孩 按這種法律根本不愁下半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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