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房東不退押金

作者: jay80306   2017-08-29 23:07:10
第一次來這裡發文求助
文長請見諒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7-08-29 23:17:00
聽起來,像是您找個人"假裝"是新房客來入住,好脫身在下這樣假設,有沒有道理呢?您要注意到您的 "擔保事項"是 "找到新房客"來接可是,您卻打算跟 新房客的承租 "做切割"所以,言下之意,就算真非假裝,但,您找個"租不起"的"房客"應該有履約瑕疵問題吧....為何"新房客"不願意拿出押金兩萬五千塊錢?您避而不談~~為何三方有共識,您卻要選擇補5000,而不是要求新房客給錢給兩萬五.....您,要說清楚講明白呀,客官~~~~
作者: jay80306   2017-08-29 23:29:00
樓上的不要亂給我扣帽子吧,我如果是要設套害他的話也不用這樣大費周章勸說那5000訂金了。況且押金是指承租房子後有超過租約或不付房租甚至破壞房屋的擔保金,人家租約根本還沒到,要求付這筆全額好像不太對吧?押金、訂金、違約金的概念對我來說是不同的,可能閣下都是混作一談?然後閣下說的脫身是脫什麼身?我約期租滿房子好好交還給他,也沒欠房東錢,實在不知道您這個邏輯是從哪裡出來的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8-29 23:38:00
可以告,直接民事法院遞狀請求返還押租金即可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7-08-30 00:04:00
您還是沒有回答....為何兩萬五押金還沒到您手上....都剩下七天了,房客都連押金都還沒繳給您....這個真要上法院,可能要看法官怎看待您當初承諾吧....另外,請您換個角度去看待,您才知道對方怎樣看待您的說法若您認為,這樣叫做 "我已經幫你找到房客"那,上篇手機問題的請益,對方也可以說 "我手機還你了""解鎖是你自己的問題,我只管自己的錢"兩個案子,像不像??? ^_^
作者: jay80306   2017-08-30 03:49:00
到底搞懂押金跟訂金有沒有那麼難…………………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7-08-30 10:55:00
原PO,您還是沒說明[為何新房客不願意付押金] 這個問題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7-08-30 12:51:00
m想像過度啦 別這樣原PO可以和房東說 當初答應由新房客拿押金給你是因為房東那裏的授權且房東也認為金流穩定,現在沒有了就重新談,總之請房東在幾月幾日前如數退還押金,如果不行,那就走程序囉~ 這樣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8-30 13:27:00
契約存在於當事人雙方,除非有特別情況
作者: jay80306   2017-08-30 14:37:00
樓樓上跳針到如此我也就不回應了,另一人的狀況和金錢為什麼我會知道?就算你心裡認為是我在設套搞房東,那至少不要講話帶刺成這樣、每條回應都以我是犯罪者的角度審問我,無罪推定不是法律基本嗎?你有證據我是設套給房東嗎?沒想要好好回我文就至少不要鬧場…虧這裡還是法律版,唉謝謝a大跟s大,雖然被上面那位搞得心情很差,但我還是有好好閱讀你們的回覆,邏輯上幫助了我很多!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7-08-30 21:21:00
聽得下去也好,聽不下去也好總之,依照您當初的承諾,已經三方會面對於押金的承諾個人只能說,在法院上您不見得可以說服法官您覺得找到人就交差了事,對方租不租,不關你的事但房東認為您當初承諾就是要找到會租的,而不是像這樣的反正,9/5 就會證明 我講的對,還是你認為的對,就醬好嗎??到時候真要走法院討錢,您看要怎樣跟法官講嘍~~~~尤其法官像在下這樣提問您時,您怎回答???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8-30 22:19:00
那個承諾不值錢,只是房東授予代理權的委任契約之承諾無償的委任契約,使命不達剛剛好XD
作者: a6943kght (TOM PAN)   2017-09-01 20:18:00
那個承諾比較像是契約內容之一,畢竟七月找新房客租一年,會比過了兩個月又是鬼月還要好找吧?短約、長約收費也不同,房東的意思比較像是你要短約可以,前提是你也要幫我找到新房客,所以也很難說是無償服務。重點反到是房東在跟你還有你找的人談押金問題時,房東似乎提出要約,雖然你們當下並沒有表示反對,但可能被房東視為承諾了,或是其實你們有什麼作為所以成為承諾了。這樣當下房東的押金債務已經在承諾當下由第三人(也就是你找的房客)承擔。---除非租賃有特別規定押金問題,不然我認為你的債務人應該是新房客。補充一下:我覺得你的時間點要再清楚一點。1、你跟房東談妥新的短約;2、你們三人共同簽約,並聲明押金由新房客支付;3、三人共同簽約後,「過了幾天」你覺得錢應該分清楚,但「目前」跟房東談的結果,所以「過了幾天」跟「目前」的時間差是?(紅明顯)結論:雙方都很難證明第三人(新房客)承擔債務的要約是否經你承諾,或是第三方(新房客)承諾承擔房東償還押金的要約。這最後都變成各說各話,就看誰能舉證。假設以上要約與承諾均不成立時,房東如果要請求賠償你所承諾的「找到新房客」未嘗不可,因為從你的字面解讀這並不單止是無償的代理行為,而是真正有新房客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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