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
我是債權人
對方是債務人
對方名下有不動產但早已簽定買賣合約預約賣給第三人且設定抵押權給第三人
因法令限制故尚未完成過戶
我目前已取得執行名義也已強制執行對方名下不動產
但因第三人已設定高額抵押權故拍賣無實益
(我取得執行名義時間點在對方簽訂買賣合約之後)
請問
接下來如果對方與第三人按照合約完成不動產過戶
這樣對方是否有觸犯刑法356條損害債權罪呢?
我有問過免費法律諮詢
律師們的見解都是
對方的過戶行為並不成立刑法356條損害債權罪
因為對方簽訂買賣合約時間點在我取得執行名義之前
對方純粹只是為了履行合約並沒有「犯意」
但如果對方都可以主張將時間點往前推回到簽訂買賣合約當時
那我是否也可以提出證據證明對方在簽訂買賣合約當時就已經具有脫產「犯意」了呢?
而不受限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也就是我取得執行名義之後
且這邊又提到 https://goo.gl/bgy8zR
如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
債務人才申請移轉登記且辦妥
縱使債務人成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時
債權人尚未取得執行名義
亦成立該罪名
所以我不清楚實務上對方這樣的不動產過戶到底算不算刑法的損害債權罪呢?
請問我現在就應該提告還是要等到對方完成過戶之後再提告呢?
假設我現在先提告一次
很可能檢察官不起訴因為損害債權罪不處罰未遂犯
那如果等對方完成過戶之後再第二次提告
請問這樣對方的罪責會加重嗎?因為對方明知故犯
但如果對方不怕人家對他提告刑事寧願罰錢坐牢也不願還錢
這樣提告刑事對我好像也沒有任何好處...
請問提告後已經有檢察官在調查了我還需要請律師嗎?
還是我在提告之前有必要請律師幫我寫訴狀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