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xpulsar (xpulsar)
2017-09-02 23:54:30租約裡面有一條,
不得約定應由甲方負擔之稅賦, 若較出租前增加時, 其增加部分由乙方負擔.
請問這一條是對甲方有利,還是乙方有利?
因為,我姐解釋成. 不能全由甲方負擔稅賦,
所以有增加時, 乙方要補貼甲方的稅賦增加部分.
而我的理解是, 甲方負擔的稅負, 即使較出租前增加, 仍要由甲方負擔.
我是覺得我的理解是對,
可是被說我的國文不好, 有點嚥不下這口氣.
想請各位先進提供標準答案. 到底是誰對誰錯. 謝謝~
如果有法律人可以詳細解釋, 就太感謝了.
PS: 甲方:房東, 乙方:房客.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7-09-03 00:13:00你對
不得約定[應由甲方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乙方負擔]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7-09-03 10:24:00這是定型化契約吧......剛翻到了,這是內政部頒的 定型化契約不得約定事項不得記載事項但是,定型化契約記得規範到的是常業房東吧....至於甲方乙方,建議寫成 出租方 承租方這條是對承租方有利,但當承租方拿這出來,出租方可以不租承租出租雙方也要本於互信,若你承租方若為承租,答應相關條款,事後反悔,拿這個告官,法院還是會審酌你的真意就像前陣子有個案,小王被抓姦,當時簽下高額切結後來再犯,被告求償,法官看說..這你在派出所簽的和解書且你的財力可以做到,既然並未受脅迫,這應該是你的意願判賠~~~~~~~~~~~~~~~
作者: wallachia 2017-09-03 10:39:00
現實上房客去申報導致房東稅金提高,要提高租金或是乾脆不租給你。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7-09-03 11:20:00突然想到,若房客一開始答應,後來背叛承諾,造成房東損失房東可否用 詐欺罪 或者是 背信罪 來提刑事訴訟???
這個不得記載事項是保護房客沒錯,但直接寫入租約滿奇怪的,這條不得記載事項只是限制租約中不得約定「
若申報租屋致有納稅問題,應由房客負擔(或提高租金)」。而且理論上這是房東的所得,本來就應該依法納稅怎麼可能依法申報租屋,反而要吃上刑責?這跟詐欺罪和背信罪的客觀要件也完全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