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經過是這樣 我方樓房物品掉落
導致對方摔倒 應為我方100%責任
對方為5,60歲婦人 非在職
現在對方開價 牙齒三顆需根管治療共63000(但有兩顆為預估之後要開)
頭暈 醫院針灸治療 一次150 預計未來會看1~2年開價200*100=20000元
精神賠償100000
對方丈夫請假照顧之經濟損失100000
及其他林林總總費用要求30萬
請問
1.我方可否要求對方須附診斷證明 三顆牙齒及頭暈治療都是與車禍相關且必須之治療
2.以其他類似案例證明對方精神賠償要求過高
3.不應以對方丈夫請假照顧為計算基準 且要求對方提出需看護之證明
4.要求對方提出強制險理賠部分 如強制險已理賠我方不理賠
以上 謝謝各位版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