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專家學者,律師及司法官好
小弟有一個問題想請教
我媽媽今年繼承了她奶奶的一塊土地並登記為所有權人,在此之前這塊地是登記為我媽她奶奶所有(自民國11年起)
就在今年初發現了土地被人無權占有並且在土地上蓋了建築物,對方口頭是說至少住了20年
我有自己研究了一下,我知道我們能主張對方無權占有並要求拆屋還地
但我有一個問題,就是民法769與770的時效取得所有權,依照法條上的要件,標的物必須為“未經登記之不動產”,那這樣是不是就代表了無權占有我媽土地的人無法主張民法769或770了,這樣解讀對嗎?
另外我又看到了時效取得地上權,查到的資料是說這個權利是從民法769跟770來的,其實我最不懂的就是這個,請問一下這個時效取得地上權的要件是否仍為“未經登記之不不動產”
以我媽這個案子對方到底能不能主張這項權利
懇請各位先進為小弟解惑,如有說明不詳之處小弟會隨時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