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土地被人占有之時效取得地上權問題

作者: aliceslover (阿飛)   2017-10-26 22:32:28
各位專家學者,律師及司法官好
小弟有一個問題想請教
我媽媽今年繼承了她奶奶的一塊土地並登記為所有權人,在此之前這塊地是登記為我媽她奶奶所有(自民國11年起)
就在今年初發現了土地被人無權占有並且在土地上蓋了建築物,對方口頭是說至少住了20年
我有自己研究了一下,我知道我們能主張對方無權占有並要求拆屋還地
但我有一個問題,就是民法769與770的時效取得所有權,依照法條上的要件,標的物必須為“未經登記之不動產”,那這樣是不是就代表了無權占有我媽土地的人無法主張民法769或770了,這樣解讀對嗎?
另外我又看到了時效取得地上權,查到的資料是說這個權利是從民法769跟770來的,其實我最不懂的就是這個,請問一下這個時效取得地上權的要件是否仍為“未經登記之不不動產”
以我媽這個案子對方到底能不能主張這項權利
懇請各位先進為小弟解惑,如有說明不詳之處小弟會隨時補充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7-10-26 22:40:00
地上權是772準用769/770,只能針對已登記的不動產主張
作者: aliceslover (阿飛)   2017-10-26 22:46:00
  地上權亦得因時效而取得。依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準用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規定,占有人在主觀上有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及客觀上有在他人土地上有地上權,而使用他人土地二十年(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十年)者,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又占有須行使於他人之土地上,且此項土地不以未登記為限,因地上權為他項權利,其登記必須於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同時或其後為之,如係未登記之土地即無法聲請為取得地上權之登記。故實務上認為無論他人土地已否登記,均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並不以未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六十年台上一三一七號判例)。我查到這個判例竟然是說時效取得地上權不以未登記之土地為限,所以對方還是能主張嗎?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10-26 22:53:00
你趕快告他,他就不能主張,看誰快這樣
作者: aliceslover (阿飛)   2017-10-26 22:57:00
請問a大關於告的程序我可以參考哪個網站教學嗎,自身非法律專業,且找資料找好久都不知無權占有提告的步驟程序,只知道一些理論,可以請好心的大大指點一下方向嗎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7-10-26 23:55:00
此類請求權,記得地政會問土地所有權人的意思至於要證明是不是住20年以上,方法很多另外,即使占用,也要看有無過手,若是過手,就是重新算時間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7-10-27 00:10:00
對方在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完成之前,並非所有權人                  更正:地上,仍為無權占有。土地所有權人因此得依民法第767條第2項及同條第1項,請求對方拆屋還地。另外,實務上要時效取得地上權是很難的,因為對「以行使地上權意思」這部分,占有人很難舉證。板友說的,先告先贏的策略是對的。因為這樣子依民法第771條之規定,可以讓占有人地上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作者: nyaruka (喵路卡)   2017-10-27 13:03:00
快告拆屋還地 等他一向地政申請登記你就大勢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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